雷竞技RAYBET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或“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68号)。现就问询函中的问题回复如下: 1. 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91亿元,主要为锂离子电
池业务,占比为 97.38%,其中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为 62.7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1.87亿元,锂离子电池业务毛利率
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报告期及期后回款情况,相关客户与公司、董监高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比分析前五大客户名单变化情况及合理性,并结合行业竞争和市场分布情况、客户拓展可行性等说明公司对主要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情形。前五大客户的资信能力(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买公司电池的主要用途、工作人员数量、被起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
波动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补充说明锂离子电池业务毛利率持续为负的原因,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是否合理,请补充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分析其有效性并充分提示风险。
(4)补充说明扣除的营业收入具体项目,与你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结合市场竞争力、持续负毛利、在手订单、产能利用率以及扣除部分锂离子电池业务收入等情况,说明未扣除部分业务是否具有持续性和商业实质,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完整。
(1)近三年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应收余额、回款、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等 ①前五大客户销售、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
公司 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 14,050.50万元,其中前五大客户销售额 8,930.02万元,占比 63.56%;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 16,350.52万元,其中前五大客户销售额 11,821.58万元,占比 72.30%;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 19,137.10万元,其中前五大客户销售额 12,015.15万元,占比 62.78%。各年度前五大客户构成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前五大客户主要集中在低速电动车、换电、专用车及储能领域等,通过公开信息及公司收到的通知文件等信息了解
到,除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外,其余客户未发现存在失信行为(个别客
户存在涉诉案件)。通过股权结构、人员信息及任职情况等方面核实,未发现上述客户与公司、董监高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人员、
结合近三年的销售情况判断,前五大客户中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上海玫克生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丰
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上海智租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公司的交易持续 2年以上,主要集中在低速车领域,与公司近三年的市场投向及目标定位一致。在目前头部企业占据市场主导
地位的市场竞争格局中,公司在不断的推广产品、开拓市场、开发客户资源,以扩大市场份额,因此在主要客户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不
断涌现新客户,符合公司的发展状态,具有合理性。从近三年的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可见,除 2021年对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关联公司的销售额占比达到 30%以上外,其余客户均在 30%以内,公司对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
②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余额、2022年回款及报告期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 50,368.45万元,上述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合计 8,754.18万元,占比 17.38%,2022年度
回款 12,243.78万元,报告期期后回款 656.87万元,具体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此外公司已向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申报了债权,经向其破产管理人了解该公司破产案件目前在债权审查及资产清查、评估阶段。
产能布局及位置: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简称“内蒙保力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是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设计产能 3GWh,产能利用率为 3.86%。
主要产品规格尺寸、技术路线、市场竞争力、产能利用率等以及是否存在技术落后、产能利用率低下等问题:
内蒙保力新主要产品为 32700钢壳磷酸铁锂圆柱电池,一直坚持磷酸铁锂、圆柱电芯技术路线。目前磷酸铁锂技术路线是主流趋势,装机量已经超过三元,成为主流的锂离子电池技术路线。圆柱电芯具有安全性高、散热好、放电倍率高等优势,是最早被广泛应用的锂离子电池形式之一,生产工艺成熟,自动化程度高。内蒙保力新拥有国内先进的圆柱电芯自动生产线,虽然部分工序的设备相对落后,但公司通过实施技改及柔性化改造后可以解决,不会影响整体产品生产,故不存在技术落后问题。
随着锂电池行业的快速发展,32700钢壳磷酸铁锂圆柱电池在很多应用领域涌现出了很多的替代竞争产品。锂离子电池的产品质量和性价比成为锂电池企业赖以生存的主要竞争要素。内蒙古保力新通过了 IATF16949质量体系认证,产品经过了市场检验,逐步扭转了重组前的形象,产品质量得到了国内客户以及海外客户的认可。在产品性能方面,研发人员通过原材料选型以及配方优化,产品的循环寿命达到 2200次优于同类竞品,通过多参数动态特性配组技术,提升了产品的一致性。
目前产品成本是主要限制要素。我们致力于通过实施一系列策略,来降低产品成本并提升产品利润:在生产方面,采用 10-15万支日投白夜班连续生产的经济型生产模式,以持续稳定生产。在成本控制方面,经济型生产模式已经成功降低了各项成本,提升了产品的利润率。同时,我们正在进一步采取措施以持续降低成本,这包括进行产线布局优化以减少产线占地面积、降低厂房租金成本,以及申请优惠电价和实施系列节电措施以降低电耗成本。在供应链方面,我们正通过产品配方优化稳定供应链,以提升原材料质量的同时降低原材料成本。这些措施将会较大程度的降低产品成本。
为了彻底解决产品成本问题,公司正在实施柔性化圆柱生产线改造项目。若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实际产能将明显提升,厂房租金、设备折旧等公摊成本将大幅降低,进而提升产品利润率。
②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为系统集成类企业,其中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是内蒙保力新圆柱电芯的配套产业链;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各类标准产品及完整的 PACK解决方案,采购的电芯主要为软包电芯及方形电芯。
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分别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和广东省东莞市,合计 PACK产能 1.12GWh,产能利用率为10.85%。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PACK产能0.3GWh,产能利用率为 21.41%。
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聚焦轻型交通的电动两轮车系列产品,主流型号包括 48V12Ah、48V24Ah、48V30Ah等产品。市场聚焦轻型交通市场雷竞技RAYBET,电动两轮车主机厂、换电、共享、电摩市场。产品具有以下优势:PACK产品成组电芯数量少、PACK的物料成本低、产品体积小能量密度高、温升小、循环寿命高、安全性能好、售后成本低。
轻型交通市场属于价格敏感型市场,圆柱电芯占 PACK产品成本的超 80%。圆柱电芯成本的降低以及更多型号圆柱电芯的推出,将较大幅度提升我司 PACK产品成本优势,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工商业储能系统、工业设备电源、便携式储能等,主要型号包括 48V50Ah、48V70Ah等产品。
2020年至 2022年公司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3,436.09万元、15,694.50万元、18,635.09万元,毛利率分别为-20.21%、-20.90%、-9.62%,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上升的同时毛利率也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依然为负,主要因虽然收入规模在上升,销售价格也有所增长,但依然未达到释放全部产能的水平,导致产品单位制造成本偏高,毛利率依然为负。
①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 较上一年度相比,2021年和 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涨幅分别为 16.81%、 18.74%,而主营业务成本的涨幅分别为 17.48%、7.66%,2022年主营业务成本 涨幅明显低于收入涨幅,主要系 2021年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上升较多, 而 2022年材料价格涨势相对放缓并出现波动,而原材料价格上涨对产品售价的 影响在 2022年才开始显现。 以原材料磷酸铁锂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例,2021年至 2022年初价格大幅上 涨,2022年阶段性下行后在年末再次上涨,2023年开始出现下行趋势。 注:数据来源于华经产业研究院。
因前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因素影响且产品市场未能放量的情况下公司以清库存并观望市场动态为宗旨控制产量,放缓生产节奏,因此在 2022年制造费用占比达到 30%以上,以内蒙电芯工厂为例,制造费用中人工费用占比约 15%,租赁费占比 24.5%,水电暖气等费用占比约 24.5%,折旧及待摊费用等达到 30%。
此类固定费用随着产量的上升,单位制造成本水平将会大幅下降,因此投产量不足导致单位制造成本偏高是造成公司毛利率为负的主要原因之一。
公司产品定价策略是基于相关产品BOM材料现行价格与满产状态下平均单位制造费用及人工等成本之和确定,参考产品市场价格及变动趋势、客户订单量及持续性、付款条件、客户市场地位等因素综合衡量后与客户协商议定。
2022年度电芯售价较以往年度有所增长,以 2021年末公司单体电芯平均单价为基准,公司 2022年各月度单体电芯平均销售价格波动趋势如下图所示: 2022年 8月和 9月单体电芯平均售价偏低系受某一境外客户订单影响,因电芯品质要求不同价格相对偏低,造成平均单价短暂性下滑。总体而言,公司产品售价是向市场价格趋同。
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到,同行业公司博力威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 218,849.45万元,毛利率将上年下降 2.76个百分点,其中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收入与上年基本持平,毛利率下降 3.38个百分点,而锂离子电芯收入略有下滑,毛利率小幅度上升,达到 13.15%。同行业公司天能股份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 3,904,023.65万元,毛利率增长 2.31个百分点,其中锂电池收入涨幅超过 50%,毛利率有所改善但仍然为负。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将投入资金及人力等在改进现有产线产能和质量的同时,提高产线的柔性能力,增加产品品类,以应对多元化的市场需求。
①丰富产品型号,提升产品性能和成本优势(现有产品产量和质量提升),改造后的柔性化圆柱生产线款圆柱系列电芯生产。
募投项目实施后,内蒙古生产基地将在 1款 32700产品基础上,兼容生产 6款铝壳全极耳磷酸铁锂圆柱电芯。
募投项目实施后,内蒙生产基地产能利用率将得到大幅提升,并且产线自动化程度提升,厂房占地面积减少 1/3,单位产能下一线人员用工人数和电量损耗大幅降低。这些改善增加了产品成本竞争优势,使公司盈利能力得到加强。
2023年积极推进研发中心的建设,在材料研究与工艺优化、能源管理与安全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投入相应的研发资源,以期在锂电池行业获得领先地位并满足市场需求。
以上改造方案的最终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市场环境如果有重大变化时,公司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9,137.1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18,635.09万元,其他业务收入 502.01万元。2022年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相关规定应扣除的营业收入金额为 2,197.30万元,主要包括其他业务收入 502.01万元,从外部采购的电池组系统直接销售形成的营业收入 819.50万元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软包电池形成的营业收入 875.79万元。扣除项目构成如下: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中:①其他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无关,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处置收入,全额扣除;②主营业务中新增贸易收入 819.50万元,其中因子公司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搬迁及公司经营策略调整,软包电池组的生产由自产转为根据境外客户要求设计产品并提供技术图纸等,寻找外部供应商按图纸生产产品,公司购入其产品后对外销售的模式,2022年共形成营业收入 742.64万元,2023年此类业务依然在继续开展,客户为印度客户,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公司拓展境外市场。此外公司组建了电商销售团队,通过电商平台开展销售业务,主要针对便携式储能领域雷竞技RAYBET,产品系外购,目前主要销往日本,2022年度形成营业收入 76.86万元,该业务模式目前仍在继续。③未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收入主要是指根据客户的需求,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及设计方案委托外部加工厂代加工软包电池组,加工厂根据公司发货指令安排送货至客户指定地点的模式形成的销售收入。2022年是委托代加工软包电池对外销售的第一年,该部分毛利率约为 9.4%,因不需要购置生产设备及承担剩余产能的制造费用等,在扩大销售规模的同时对改善公司毛利率亦有所贡献。目前该业务模式仍在持续开展。
营业收入中未扣除的收入金额为 16,939.80万元,其中电芯销售收入 6,840.10万元,自产电池组销售收入 10,099.70万元。目前公司的业务模式主要为自产自销、委托加工销售、外购销售三种,如上文所述,委托加工销售及外购销售业务收入已扣除,未扣除的营业收入为自产自销业务,虽然目前因产销量不足及原材料价格较高导致毛利率持续为负,但 32700圆柱电池仍是公司核心产品,相比三元以及方形软包等其他电池组形式,32700圆柱电池具有安全性高、易维护、成本低等优势。公司在不断挖掘 32700圆柱电池的应用场景和市场,相对以往年度销售规模已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随着销量的增长毛利率终会得到改善。同时为了公司持续经营及扩充销售渠道,公司在主推核心产品的基础上开始增加软包等产品品类,以通过周边市场逐步打开 32700电芯销路,最终实现核心产品盈利的目标。综合而言,未扣除的营业收入是公司核心业务收入,具有持续性和商业实质,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完整、准确。
①检查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金额、产品类型,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编制报告期及期后回款情况表,分析前五大客户与收入总额的结构变动情况。通过天眼查查询前五大客户与公司、董监高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②查询重要客户工商资料,检查重要客户是否与保力新存在关联关系; ③执行分析性程序,将本期营业收入、成本以及毛利情况各月进行对比,分析其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④执行分析性程序,将本期营业收入、成本以及毛利情况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其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⑤检查并判断该项业务是否具有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是否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收入;判断该项业务模式下公司能否对产品或服务提供加工或转换活动,从而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提升;判断该项业务是否对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将其他业务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作为营业收入扣除事项。
通过上述核查程序,除无法判断公司与中山慧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外,我们未发现其他相关客户与公司、董监高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存在关联关系;对比最近两年重要客户占收入比例的变化,检查最近一期订单情况,未发现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情形。
我们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准确、完整的扣除。
净利润合计为-5.17亿元。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喆”)作为你公司重整后控股股东承诺:在作为重整后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公司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改善生产经营、注入其他经营资产等各类方式,自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期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3亿元,若因常德新中喆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其应当在公司 2022年度报告
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常德新中喆、公司及破产管理人正在就业绩补偿的相关细节内容沟通确认,拟聘请会计师、律师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后予以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请你公司: (1)补充说明目前与常德新中喆、破产管理人就业绩补偿事项
沟通的最新进展,未能在年报披露时同步确认补偿金额的原因及合规性,相关方是否就业绩补偿金额存在争议分歧,若是,请补充说明具体情形及解决措施。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0日向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喆”)、高保清董事长发函,要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交业绩承诺补偿计划。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收到回函,常德新中喆提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的业绩补偿前提条件为主要股东以及公司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认为外部环境影响属于所在行业相关经济环境均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应该考虑计算的期间起点和环境因素影响停工的影响做必要扣除,同时认为公司在2019年末即存在的资产、负债产生的非常德中兴决策原因导致的收益或者损失,不应属于补偿范围。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就常德新中喆发函内容致函《补充协议二》签署人之一的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进行协调并发表专业性意见,防止歧义,促使业绩承诺补偿得以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履行,目前已取得回复。
重整管理人回复中第五项对于“关于相关客观情况的说明”内容如下:常德中兴系于2020年5月正式成为坚瑞沃能控股股东,坚瑞沃能在2019年末即存在的资产、负债有可能产生非常德中兴决策原因导致的收益或者损失。2020-2022期间,外部环境因素造成的停工、延误,确对整体经济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
目前,常德新中喆与公司破产管理人就业绩补偿范围初步达成一致,公司将抓紧聘请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就双方确认的业绩补偿范围事项发表明确法律意见,待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聘请会计师依照已确认的业绩补偿范围执行审计或审阅程序,从而计算出最终的业绩补偿金额。
近日,公司收到常德新中喆告知函,常德新中喆同意根据《补充协议二》约定,扣除不在补偿范围内的因素所产生的金额后,全额进行补偿。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也明确告知公司后续不排除通过给公司提供借款的方式先行支付部分业绩补偿款。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作为保力新业绩承诺人常德新中喆的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二》的规定,拟通过常德新中喆退出自身投资项目、处置或质押相关股权资产、质押部分上市公司股票、整体或部分转让常德新中喆控制权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用以推动常德新中喆积极履行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但不排除后续因最终需补偿金额超预期或后续资产处置价格波动、股权质押融资不如预期、未寻找到适合的投资人等情况,导致出现资金短缺、无法及时、足额偿付承诺的风险。
同时,公司董事会也将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抓紧督促业绩承诺人的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遵守业绩承诺,以现金方式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向公司补足。
①公司董事会于 2022年 11月 26日向业绩承诺人的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发函,督促高保清女士遵守业绩承诺,按《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及时履行对公司的业绩承诺。同时董事会请高保清女士对本人及其控制的常德中兴最新资产状况是否存在对公司业绩承诺履行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作出说明。
②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上旬委托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人及高保清女士的最新资产状况进行专项核查。在核查期间,董事会全力协调常德新中喆及高保清女士配合提供律师出具核查报告所需的尽调资料。2022年 12月 21日,陕西稼轩律师事务出具了《关于常德新中喆及其普通合伙人资产情况之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根据该报告得知,常德新中喆及高保清女士的最新资产状况不存在对公司业绩承诺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③在公司于 2023年 3月 29日召开 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沟通会期间,针对年审会计师提出的关于业绩补偿的关注事项,独立董事也再次提请董事会尽快督促高保清女士拿出业绩补偿的具体方案。会后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关于提请董事会督促大股东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就业绩承诺补偿相关事宜与董事会进行充分沟通的函》,请董事会督促常德新中喆和高保清女士尽快就业绩承诺补偿详细安排、具体措施等事宜与董事会及上市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督促业绩承诺人遵守业绩承诺,并积极履行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④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 4月 10日向常德新中喆、高保清董事长发函,要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交业绩承诺补偿计划。
综上,公司认为董事会的上述措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常德新中喆业绩补偿义务承诺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公司董事会与业绩承诺人正在就赔偿范围进行沟通,保力新董事会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为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的措施。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保力新已采取的措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
事项主要为:一是你公司于 2020年 4月将 703台车辆作价 2800万元价格出售给北京锦亿天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亿天辰”),后你公司、锦亿天辰、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简称“中山慧通”)又于 2020年 6月签订协议,将锦亿天辰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中山慧通,上述交易货款截至 2022年末尚有 1980.4万元未收回。因你公司的关联方莘县智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曾于 2020年向中山慧通借出资
金 930万元,会计师无法确定你公司与中山慧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二是子公司福瑞控股有限公司 5个银行账户由于无法取得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原因,未能实施函证或无法取得银行回函,涉及账面余额43.43万元。请你公司:
联关系,向中山慧通借出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中山慧通目前仍有部分欠款未支付的原因,你公司是否采取有效追偿措施,若是,请说明具体追偿措施及效果,若否,请说明合理性;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中山慧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构成利益倾斜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占用你公司资金的情形。
若是,补充说明相关合同签订、定价及执行的具体情况,与其他主要客户是否一致,并结合相关产品最终销售用途等,说明相关日常经营往来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合理性,以前年度函证是否顺利完成,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你公司是否能对福瑞控股有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就上述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及替代程序、已获得的审计证据,结合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逐一对照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说明出具保留意见的合理性、合规性,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替代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情形。
(1)莘县智博企业基本情况及出借资金的原因、公司采取的有效追偿措施等 ①莘县智博企业基本情况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莘县智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莘县智博”)成立于 2016年 12月 1日,注册资本 1119万元,系 8个自然人合伙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邓爱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522MA3CN76J10,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理财类咨询、不含期货、证券类咨询,不含消费储值相关业务)、财务咨询、税务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议服务、并购服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已于 2021年 12月 2日注销。
莘县智博执行事务合伙人邓爱民系公司原高管,职务副董事长,任职期间:2020年6月3日-2022年4月 25日,鉴于其莘县智博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雷竞技RAYBET,在 2020年-2021年期间公司将莘县智博作为其他关联方披露,后因莘县智博于 2021年12月 2日注销完毕,2022年年度公司不再将其作为关联方披露。
通过与中山慧通的沟通我们了解到,中山慧通曾于 2020年 6月向莘县智博拆入资金 930万元,2020年 8月归还 700万元,剩余款项陆续归还。中山慧通总经理解释该笔款项系因与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后,通过实地查看发现车辆十分分散且提车需要交纳大量存车费用等,造成前期运营资金紧张,于是通过私人关系向莘县智博取得的短期借款,主要用于提车的启动资金,在回笼资金后已逐步归还,其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拆借资金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常发生,从拆借与返还的周期判断,其实质就是短期的资金拆借行为,符合常规经营行为。
因中山慧通逾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购车款 1,980.4万元,公司已于 2023年 4月 14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资料,日前法院已受理并收取了诉讼费,后续待法院按司法程序逐步推进,尚无法判断追偿效果。
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成立于 2020年 6月 28日,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股东:张琨昊,法定代表人:张琨昊,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池销售;汽车租赁;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家用电器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消防技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通过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金投入等各方面综合衡量,除中山慧通曾与公司的关联公司莘县智博(已于 2021年 12月解散)存在资金拆借情况外,中山慧通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无其他关系,故公司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中山慧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公司与中山慧通之间的车辆购销价格是在资产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破产管理人报备法院核准后进行的,应收款项是基于购销业务产生的,该业务是合规且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的,不存在利益倾斜和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020年-2022年期间,公司向中山慧通签订电芯销售合同共计 4,735.45万元,实际履行 3,247.01万元,收到回款 2,694.69万元,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日,公司对中山慧通应收电芯款余额为 552.32万元。订单执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合同签好付 5% 订金,尾款到货 6个月结清,前 四个月每 2个 月付总货款的 30%,最后 2个 月一次性支付 尾款
合同签好付 5% 订金,尾款到货 6个月结清,前 四个月每 2个 月付总货款的 30%,最后 2个 月一次性支付 尾款
公司与中山慧通的合同定价遵循市场行情并根据销售产品品质的差异进行调整,不同时期、不同品级的产品价格均不相同,但与其他客户同时期同品级产品价格水平基本一致。中山慧通采购公司电芯主要用于灯具市场、储能及应用32型号电池的公交车电池维护及更换等业务,比较机动灵活。公司对中山慧通的应收款项余额占实际销售额的比例为 17%,与其他客户相比,回款相对及时,其有自身的销售途径,相关业务的开展均是基于自身的商业目的开展的,具有合理性。(未完)